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设立“广厦奖”。 第二条 “广厦奖”是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大奖。获奖项目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为宗旨,做到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质量好、工程质量优,在推进住宅产业化、“四节一环保”和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问题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广厦奖”评选中坚持以普通商品房为主,注重中小套型住房,同时也可有一定比例的性价比高、科技含量高和综合品质高的商品住房;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为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 “广厦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广厦奖”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符合《“广厦奖”评价标准》中规定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物业管理五大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要求。” 第七条 “广厦奖”评选活动原则上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或者地产协会的会员中进行。凡向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申报“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市级协会会员;凡由市推荐到省“广厦奖”评选机构的项目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协会会员。凡由省“广厦奖”评选机构推荐到“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中国房协会员单位开发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广厦奖”项目应符合国家住宅性能A级认定标准,保障性住宅应符合住宅性能认定B级标准。 第九条 凡获得省、部级和部有关社团奖项的推荐项目,可作为“广厦奖”评选参考依据。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 2.有不良诚信记录(如因拖欠工程款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 3.交付使用不足一年的项目; 4. 入住率低于60%的项目; 5.群众满意度低的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广厦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提出“广厦奖”评选标准修改要求;监督“广厦奖”评选程序公正性;协调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最终审定“广厦奖”获奖项目;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评委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领导担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广厦奖” 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顾问委员若干名。名誉主任由邀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担任,顾问委员由邀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领导和相关司局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广厦奖”设立评审专家组,其工作对评委会负责。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项目的评审(含对一些项目的实地考察),并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提出获奖项目建议名单。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确定的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厦奖”办公室),负责“广厦奖”评选活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广厦奖”办公室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派员组成,地点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本辖区“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初审或复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推荐小组和评审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广厦奖”申报项目的推荐和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推荐小组由当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并选出推荐小组负责人,同时明确1-2名联络员负责与“广厦奖”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专家小组由推荐小组负责审核推荐,同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专家小组成员和推荐小组成员应填写《“广厦奖”各地评选机构登记表》,送“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推荐小组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在条件成熟的城市逐步设立市“广厦奖”评选活动推荐小组和专家小组。推荐小组成员和专家小组成员应填写《市级“广厦奖”评选机构登记表》,送“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广厦奖”推荐小组如决定不参加当年“广厦奖”评选活动的,“广厦奖”办公室可与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直接联系,开展该市的评选活动。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地“广厦奖”评选机构在每年“广厦奖”活动前应根据中国房协和部产业化促进中心年度“广厦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企业参加 “广厦奖”项目申报的动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广厦奖”管理办法和“广厦奖”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区评选机构要求,认真填写年度“广厦奖”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报市“广厦奖”评选机构。如没有设立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的地区可直接向省“广厦奖”评选机构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各地“广厦奖”评选机构接到企业申报“广厦奖”项目资料后,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符合“广厦奖”标准的项目提交各地“广厦奖”推荐小组审议。各省(区、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复)审时,“广厦奖”办公室可委托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四条 各地“广厦奖”推荐小组将审议通过的符合“广厦奖”标准要求的项目报送“广厦奖”办公室。报送文件要求写明年度评选活动的基本情况。对培育的项目,同时写明培育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广厦奖”办公室接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选机构按分配名额要求推荐的“广厦奖”项目资料后,进行编码整理,再统一送交“广厦奖”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如需实地抽查项目和需补充项目资料时,由“广厦奖”办公室统一发文至省(区、市)“广厦奖”评选机构。 第二十六条 “广厦奖”评委会听取专家组评审意见,审定可公示的年度“广厦奖”获奖名单(公示期15天)。 第二十七条 “广厦奖”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发公示合格的年度“广厦奖”获奖项目表彰的决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章表彰 第二十八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召开大会向荣获“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授予“广厦奖”奖杯和获奖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各地“广厦奖”评选机构可在严格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对本区域内优秀项目进行表彰,并将符合“广厦奖”标准的项目向上推荐。 第三十条 在对“广厦奖”获奖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表彰的同时,也可对获奖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单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企业可制作由中国房协和部产业化促进中心统一设计的雕塑,安置在获奖项目入口处,以进一步增强品牌知名度。 第三十二条 各地房协可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获奖项目,也可组织广大开发企业和相关单位学习考察“广厦奖”获奖项目,充分发挥获奖项目的示范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广厦奖”获奖项目专集》。 第六章“广厦奖”召回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广厦奖”获奖项目的权威性,对已获奖项目经查实出现问题的实行召回。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并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杯和获奖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1.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2.项目获奖后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现安全隐患的; 3.项目获奖后,有关单位或住户(用户)对项目在规划、设计及开发建设等环节有较多投诉,经核实责任在项目申报单位而未及时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广厦奖”的申报单位不得对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直到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